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四节 处理决定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海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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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