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七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四节 处理决定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海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