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四节 处理决定
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海关的印章。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