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三节 告知、复核和听证

第七十条

经复核后,变更原告知的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的,应当重新制发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告知单,并且依照本规定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经复核后,维持原告知的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的,依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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