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 第六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三节 告知、复核和听证第六十九条海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处罚,但是海关发现新的违法事实的除外。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