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二节 法制审核

第六十五条

经审核存在问题的,法制审核人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退回调查部门。 仅存在本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问题的,法制审核人员也可以直接提出处理意见,依照本章第三节、第四节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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