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 第六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六十二条海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