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六十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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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