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海关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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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