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海关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