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 第五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五十七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