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五十六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海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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