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五十四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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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