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五十三条

经调查,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结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据以定性处罚的证据充分的;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 (四)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 (五)案件已经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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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