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五十一条

海关依法解除担保的,应当制发解除担保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解除担保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及当事人、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解除担保通知书上注明。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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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