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