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应当在隐蔽的场所或者非检查人员视线之外,由两名以上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执法人员执行,并且制作人身检查记录。 检查走私嫌疑人身体可以由医生协助进行,必要时可以前往医疗机构检查。 人身检查记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人身检查记录上注明。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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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