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三十七条

执法人员对违法嫌疑人、证人的陈述必须充分听取,并且如实记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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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