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三十四条
查问、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语的人作为翻译人员参加,并且在笔录上注明被查问人、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 查问、询问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被查问人、被询问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不需要提供翻译人员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执法人员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中注明。 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员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上签字。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