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三十三条

查问、询问应当制作查问、询问笔录。 查问、询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并且注明查问、询问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执法人员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上签字。 查问、询问笔录应当当场交给被查问人、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被查问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字或者捺指印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上注明。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当允许被查问人、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且在更正或者补充处签字或者捺指印。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