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海关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应当将法律文书的正本张贴在海关公告栏内。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的,还应当在报纸或者海关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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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