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刑事案件转为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经依法收集、审查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定案的根据。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