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