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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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