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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