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在海关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停止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海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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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