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在海关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停止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海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