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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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