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七章 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自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海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