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七章 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自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海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处理决定的执行
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自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海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