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七章 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四)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期限届满超过二年,海关依法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完毕的,但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除外;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超过二年仍无法执行完毕的; (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终结执行的; (七)海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