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七章 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四)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期限届满超过二年,海关依法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完毕的,但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除外;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超过二年仍无法执行完毕的; (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终结执行的; (七)海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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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