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七章 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处罚决定可能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况的;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 (四)海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根据前款第一项情形中止执行的,应当经海关负责人批准。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海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海关不再执行。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