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七章 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