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七章 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后,发生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形,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缴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的,应当以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