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七章 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后,发生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形,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缴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的,应当以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处理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后,发生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形,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缴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的,应当以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