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七章 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海关送达解除担保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财产、权利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发布公告。 自海关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仍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将担保财产、权利依法变卖或者兑付后,上缴国库。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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