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