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