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第七章 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海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海关收到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并且制发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处理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海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海关收到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并且制发通知书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