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第七章 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海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处理决定的执行
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海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