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 第二节 快速办理

第一百零六条

快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三章至第五章的规定办理,并告知当事人: (一)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二)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三)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四)海关认为违法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办理的情形。 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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