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 第二节 快速办理

第一百零五条

海关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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