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四条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 第二节 快速办理

第一百零四条

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查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查验、检查记录、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当事人陈述或者海关查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录音录像可以替代当事人自行书写材料或者查问笔录。必要时,海关可以对录音录像的关键内容及其对应的时间段作文字说明。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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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