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二条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一百零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海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海关备案。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