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一百零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海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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