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购销管理

第八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当于当日出具购买备案证明。 自用一次性购买五公斤以下且年用量五十公斤以下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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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