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购销管理
第八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当于当日出具购买备案证明。 自用一次性购买五公斤以下且年用量五十公斤以下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购销管理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当于当日出具购买备案证明。 自用一次性购买五公斤以下且年用量五十公斤以下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