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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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