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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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