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对具有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公安机关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