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具有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公安机关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