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 (二)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 (三)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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