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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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