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