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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