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购买、销售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的购买、销售和运输情况。公安机关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核对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有条件的购买、销售和运输单位,可以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