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一个月。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三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发给三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对于领取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后六个月内按照规定运输并保证运输安全的,可以发给有效期十二个月的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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