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购销管理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应当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于销售之日起五日内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将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于三十日内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的销售情况应当包括销售单位、地址,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等,并同时提交留存的购买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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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