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购销管理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经营单位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还应当留存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以及购买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二年备查。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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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