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购销管理

第十条

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 委托文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情况、委托购买的品种、数量等事项。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前两款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经营单位在查验购买方提供的许可证和身份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经营单位。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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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